從事公共運輸的車輛、校車是否要繳納車船稅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4〕65號)第四條的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交通車船、校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前款所稱公共交通車船,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取得運營資格;(二)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運營;(三)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具有社會公益性。本條第一款所稱校車,按照國務院《校車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從事公共運輸的車輛、校車,暫免征收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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