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頒布了《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隨著文件的下發,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收征管問題得到了投資者的關注。
根據文件規定,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一次性納稅有困難,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我們要提醒投資者個人如下幾點:
一是申報繳納個稅的主體。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二是主管稅務機關的確定。非貨幣性資產的具體形式不同,主管稅務機關不同: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三是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所得額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其中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扣除項目包括按取得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來確定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和與資產轉移相關的合理稅費。
四是關于優先繳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