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與大家分享印花稅優惠相關的政策。
一、印花稅稅收優惠政策匯集
1、收購農產品合同: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8」81號《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公益性捐贈合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3、征訂合同: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9」142號《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
4、托運單據:對鐵路、公路、航運、水陸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印花。(國稅地字「1988」2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5、租賃合同:2018年12月31日前,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財稅「2015」139號《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6、房屋買賣合同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財稅「2008」137號《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
2018年12月31日前,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 (財稅「2015」139號《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7、產權轉移書據:2018年12月31日前,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稅「2016」19號《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財稅「2005」103號《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財稅「2003」183號《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財稅「2003」141號《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北京冬奧組委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財稅「2017」60號《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8、借款合同: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前小型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印花稅;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財稅「2014」78號《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
9、其他:對北京冬奧組委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北京冬奧組委應繳納的印花稅。對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簽訂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有關的各類合同,免征國際奧委會和中國奧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對國際殘奧委會取得的與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對中國殘奧委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財稅「2017」60號《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二、印花稅減免稅享受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第二十二條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二)《登記簿》復印件;(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應當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核準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實施可以按照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三、印花稅征管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