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對外投資的個稅是自行申報還是由被投資企業扣繳
案例
最近長春高新的半年報披露了一個退還個稅手續費相關的事項,詳見如下:
本公司下屬子公司金賽藥業2024年6月19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長春新區稅務局向公司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長新稅通【2024】2003號)。文件內容:金賽藥業于2021年1月申報并代扣代繳了金磊、林殿海兩位股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個人所得稅,并于2022年申請退還了此筆稅款的代扣代繳手續費22,238,924.08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二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處理結果: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已經取得的手續費。 金賽藥業于2024年6月21日退還已經取得的手續費,因此,公司調減2024年其他收益22,238,924.08元。
那引發該事項的交易具體是咋回事呢?
根據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可轉換債券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披露顯示,本次交易是長春高新擬向金磊、林殿海發行股份及可轉換債券購買其持有的金賽藥業 29.50%股權。
這個交易是金磊、林殿海向長春高新轉讓持有的金賽藥業的股權還是金磊、林殿海用持有的金賽藥業的股權向長春高新投資呢?該如何界定。
也許會有人說,糾結這個干嘛呢,不都是一回事兒嗎?交易的結果肯定是長春高新獲得了金磊、林殿海持有的金賽藥業 29.50%股權,這毫無疑問。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不管怎么界定這個交易,金磊、林殿海兩位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都不應該是由金賽藥業代扣代繳,因此,金賽藥業退還獲得的個稅手續費,是理所當然的。
然后,我們再來看一下股權轉讓和用股權投資,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方式規定。
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財稅[2015]41號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看完了上述規定,然后在討論長春高新的這個交易事項如何界定就有意義了。
如果認定這個交易金磊、林殿海向長春高新轉讓持有的金賽藥業的股權,那么這兩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應該是由長春高新代扣代繳,然后長春高新就可以申請2%的個稅手續費返還了。
如果認定這個交易是金磊、林殿海用持有的金賽藥業的股權向長春高新投資,那么這兩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是按財稅[2015]4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的規定,由這兩位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也就不存在個稅手續費返回了。
那么我們假設一下,在這個交易中,金磊、林殿海的個人所得稅由長春高新做了扣繳申報,并申請了個稅手續費返還,稅務局還會不會讓其退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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