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發布的《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延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新購置的單價在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12號《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是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新購的單價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規定。

一、與財稅【2018】54號文件的區別
1
適用主體的規定不同

本文件只適用于符合文件條件的中小微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財稅【2018】54號政策適用于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2
適用期限不同

本文件執行期間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財稅【2018】54號文件經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延期后,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3
適用固定資產金額不同

本文件是對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加速扣除的稅收政策;
財稅【2018】54號文件是對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加速稅前扣除的優惠。
4
加速扣除的優惠力度不同

本文件是對納稅人2022年新購置的單價500萬元以上的資產,按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對按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是4年、5年和10年的,可以在新購置當年一次性扣除50%,另50%的部分在以后年度按年折舊扣除;
財稅【2018】5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2018年-2023年間新購置的單價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二、適用文件的優惠的中小微企業
適用本文件加速折舊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的條件如下: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具體劃型時,相關標準數據的來源文件沒有提到。參考國稅函[2012]6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中小微企業稅收劃型統計問題的通知》中講到劃分大、中、小、微型企業時,2014年以2012年企業年度申報表中各有關數據為依據,按年依次類推。企業劃型一旦確定,年度內各月一律不做調整。
總分機構的劃型。總機構進行劃型時,其“從業人員”、“營業(銷售)收入”、“資產總額”三項指標均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和。
還需要注意的是:
1、符合適用條件的企業,在2022年文件發布前已新購的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在后期預繳或匯算申報時可以享受加速折舊。
2、本文件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該不適用。
3、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執行中建議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