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取得財政補助,慎重選擇做不做不征稅收入?
依據財稅[2011]70號文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當然,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選擇作為征稅收入處理。
那么,高新技術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還是選擇作為征稅收入呢?
一、選擇作為征稅收入的影響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2. 總收入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依據上述2個政策,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將政府補助選擇為征稅收入,勢必“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這個指標會變小,如果剛好使得比例低于60%,將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已經是高新的企業,將影響高新資格和企業所得稅15%優惠稅率的享受。
二、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的影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 二、研發費用歸集
(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依據上述政策,政府補助是補助研發活動時,如果作為不征稅收入,研發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對企業所得稅也有較大影響。
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用于研發活動的政府補助時,一定要注意,測算一下不同選擇下的影響情況,尋找最優的選擇模式。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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