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報酬扣繳涉稅的問題辨析
企業接收在校學生實習,給付學生的實習費用,怎么扣繳個稅?是否要開具發票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有人說,在校實習學生在公司工作中是按員工管理的,與企業存在雇傭關系,所以應當按“工資薪金”扣繳個稅;
有人說,實習生工資不屬于工資范疇,在校學生實習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實習協議),實際上是一種臨時的勞務關系,而且公司不會為實習生繳納社保,所以應當按“勞務報酬”扣繳個稅。
到底怎么認定,下面我們就從各個角度來分析。
教職成【2016】3號: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
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職業學校必須切實履行學生實習管理的主體責任,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所以,企業聘用在校實習生時,應當是征得學校的同意,在實習過程中,學校也具有履行實習管理的主體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講,企業對實習生和員工的管理還是不能等同的。實習生首先是學生,在企業工作有“兼職”的性質。
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參考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規定《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取消社保的要求)、培訓及其他待遇;
實習學生與企業簽訂的實習協議一般不可以超過6個月,沒有持續的勞務關系;實習生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勤時,一般是沒有基本報酬的;還有其他待遇,實習生與職工也不會完全相同。
所以實習生與實習公司間的關系與公司與員工的雇傭關系還是不同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由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沒有存在雇傭關系的勞務,屬于獨立勞務,應當按勞務報酬計繳個稅;
另外,再參考統制字[1990]1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實習生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的范圍,不應當屬于工資薪金制度規范的內容。所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扣除,而應當按相關規定取得合規票據作為扣除的憑證。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