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哪些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能否抵扣進項稅額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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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規定:“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根據國務院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的決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四、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