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土地附著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補償費是否征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因此,納稅人取得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土地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征地補償費,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均不征營業稅;除此情形以外,納稅人取得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土地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征地補償費,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規定依法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