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銷售發票開具錯誤應如何處理
問題:機動車銷售發票開具錯誤,將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成機構代碼證,無法認證,且已報稅和上牌,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13〕276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2013年8月1日以后購買的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并辦理繳稅和登記注冊手續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填寫錯誤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重新開具發票。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申請重新開具發票流程為:
(一)納稅人提供車輛購置稅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該份發票報稅聯因辦理車輛購置購稅手續無法返還給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申請單》(附件1),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出具《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通知單》(附件2,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暫不通過紅字通知單系統開具。
(二)對機動車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填寫錯誤的,機動車零售企業可憑《通知單》,在機動車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發票。
(三)對未使用機動車稅控系統開具發票的,機動車零售企業可憑《通知單》,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軟件(非稅控)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發票。
(四)機動車零售企業在機動車稅控系統中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給納稅人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認證抵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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