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如何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問題: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到外地發生經營活動如何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地稅納稅人未辦理國稅登記證的能否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有何依據?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文件的規定,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未辦理國稅登記證的地稅納稅人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應辦理而未辦理國稅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經營執照領取之日至取得稅務登記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恰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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