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退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7號)規定:“第二十三條 已繳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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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或免稅文件,辦理退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規定:“四 城市公交企業2012年1月1日后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退還已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