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財務人員向江蘇國稅12366咨詢,該公司設有專門的研發機構,為該機構租賃的房屋租賃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江蘇國稅12366座席員答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綜合上述規定,公司為研發機構租賃的房屋租賃費不可以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