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果我們從其他企業中借款是無償的,沒有利息收入,那么我們的營業稅是否就不繳納了?
回復: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肖局:按照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納稅的義務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貸款方未收取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形式的利息,則貸款方的此項貸款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也就是說不征收營業稅。如果沒有收取利息貨幣,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那也要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上述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