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接受繼續教育,企業報銷學費,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因此,企業員工接受繼續教育所發生的學費屬于員工個人消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范疇,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