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優惠中,有一些是針對項目所得的優惠。享受項目所得的優惠的,要求對項目的經營情況單獨核算。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公共的費用,按項目收入分攤后計算各項目的所得。
一、農業項目所得優惠
1、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全額免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所得;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所得;
3)中藥材的種植所得;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所得;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減半交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所得;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所得。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國家重點扶持項目優惠
1、投資經營公共基礎項目經營——三免三減半
公共基礎包括:
1)港口碼頭項目所得
2)機場項目所得
3)鐵路項目所得
4)公路項目所得
5)城市公共交通項目所得
6)電力項目所得
7)水利項目所得
8)其他
從投入運營取得第一筆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三免三減半
1)公共污水處理項目所得
2)公共垃圾處理項目所得
3)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所得
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所得
5)海水淡化項目所得
6)其他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三免三減半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簡稱CDM項目。
符合條件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三免三減半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技術轉讓所得優惠——分段優惠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00萬以下的部分,免企業所得稅;所得在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