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雖小,這個小常識一定要知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第五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