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政府收回土地補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
近期,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接到會員咨詢的問題:由于市政規劃的需要,公司的一個車間所在地塊由政府收回,按當地相關標準,這塊地和地上廠房合計補償公司8000萬元,那么公司收到的這個補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
該公司收到的這筆補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應該依據相關的政策來分析。
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有如下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那么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該如何理解,應該滿足什么條件呢?
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在營改增之后并沒有專門的文件來界定,我們可以參考一下營改增之前相關文件的規定。
最早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中有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后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中明確:“ 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
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再后來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
之后,國稅函〔2009〕520號又再次明確“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綜合上述營改增前后的文件規定來看,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關標準支付的關于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屬于36號文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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