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咨詢比較多的一個熱點問題是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方面的,為了便于更多的會員朋友對此業務知識的了解,老顧給大家梳理了一下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方面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會計準則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涉及固定資產折舊的條款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每個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一般來說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該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二、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如下:
1、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2、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依據上述規定,從會計核算來看: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只有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才能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該暫估成本并計提折舊,決算后只調整賬面價值,不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
三、稅收法規的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2、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依據國稅函[2010]79號相關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4、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綜合上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會計處理和所得稅稅務處理上是有較大差異的,關于這個差異如何協調處理,以下的這個文件規定大家一定要掌握。
四、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會稅差異處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會稅差異處理按以下規則掌握: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4)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而會計準則規定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因此在做年度匯算清繳時,會稅折舊方法不一致的,應該按稅法規定做納稅調整。
以上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及會稅差異分析是基于常規業務的處理,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的規定就不再這里給大家贅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