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會員咨詢一個問題:公司作為銷售方,給客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由于業務人員的疏忽,沒有及時將專用發票交給客戶,現在發現金額有誤,可是已經過了180天了,作為銷售方,能否自己開具紅字發票?
這個問題其實是財務人員在實務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在有些情況下還可能是由于購買方的原因,收到專用發票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認證,導致購買方無法正常抵扣,就把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給銷售方,讓銷售方再重新開具專用發票。購銷雙方還經常為這事經常推來推去,相互扯皮。看完下面的規定,也許您就清楚了,也就無需再扯來扯去了。
先來看一下,目前關于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的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7月20日下發了《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將紅字發票開具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看完這個規定,也許你還是沒有看出重點,在對比一下之前的規定,你就能發現變化的關鍵點。
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3月30日《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中 ,關于紅字發票開具有關問題是這樣規定的: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1.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統稱《信息表》,詳見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除外)。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經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購買方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這下,您應該明白了,符合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在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情況下,之前的規定是“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現在已經取消這個期限的規定了,在銷售方未將專票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情況下,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同時要求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并沒有專用發票認證期限(180天)內這一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