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兼職科研人員,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啥優惠?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意見的亮點是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兼職兼薪,引發社會關注。該意見通過激勵導向作用,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那么,企業聘用兼職的科研人員,在企業所得稅上有什么優惠政策呢?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規定,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被財稅〔2015〕119號文件廢止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了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可以加計扣除,但不包括外聘研發人員,外聘研發人員的相關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因此,財稅〔2015〕119號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與意見相呼應,企業聘用兼職的研發人員從事研發,支付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該兼職的研發人員應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
(一)研發費用
高新技術企業條件中之一是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2)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相較于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被廢止的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件在研發費用的歸集上規定,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由于兼職的科研人員不屬于“任職或者受雇”,收取的也不是工資、薪金,勞務費不能歸集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中。
因此,要適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新規定,企業聘用兼職的科研人員支付的勞務費用也應歸集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中,擴大研發費用享稅收優惠的范圍。
(二)科研人員
高新技術企業條件中之一是科研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例。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明確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科研人員包括外聘人員,更加優惠。
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與上述意見相呼應,企業聘用兼職的科研人員從事研發工作,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屬于企業的科研人員,支付的勞務費用也屬于研發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科研人員方面,首先,兼職的科研人員應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若低于183天,則不能計算在內;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職工總數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也要求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即分子(科研人員)、分母(職工總數)同時擴大,可能會對比例有所影響。
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之一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財稅〔2015〕34號文件只要求“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未包括兼職人員,因此兼職的科研人員不計算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減少從業人數,有利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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