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環境違法受到處罰后能否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作出了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規定,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 質量體系認證);(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如2016年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則你公司2016 年度不得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