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何計算理財產品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銷售額?
【答復】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外匯轉讓、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類等各類資產管理商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轉讓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時,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