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5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購進廠房也能抵扣了嗎?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有關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具體抵扣辦法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