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全面營改增后,哪些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的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提供旅游服務,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對外支付旅游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