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區稅務機關在對某證券公司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證券公司在2014年4月投資了一些金融債券,并于2015年10月全部進行轉讓。根據賬簿記載內容,企業購入債券時的價格不包括各項稅費為250萬元,賣出時的價格為300萬元,企業財務人員也并未扣除賣出時應支付的稅費,按50萬元的差價繳納了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稅。不過,稅務人員發現企業曾在2014年12月時取得了20萬元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不屬于金融商品買賣,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稅務人員指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的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額確定。因此,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債券利息等收益,持有期間暫不繳納營業稅,但轉讓時應全部繳清。該證券公司應就20萬元的債券利息收入補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