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四條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兔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