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同時在兩個單位任職,如果年底兩個單位都發了年終獎,是否可以將兩處年終獎合并按特殊算法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同時在兩個單位任職,且在同一月份發放年終獎的,可以將同一月份內取得的年終獎合并,按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不屬于同一個月的,只能選擇一個月按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另一個月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做為當月收入補交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