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應在什么環節繳納資源稅?應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的規定:“第六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后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 納稅人煤炭開采地與洗選、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的,煤炭資源稅在煤炭開采地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應稅煤炭,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八條 煤炭資源稅的納稅申報按照《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2號發布)及其他相關稅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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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