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金融企業收取的工本費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第七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于應征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據以上規定,金融企業在辦理金融業務同時收取憑證工本費,既涉及金融勞務又涉及貨物憑證,為混合銷售行為,收取的憑證工本費視為提供金融勞務,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