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將受贈的房產轉讓,計算營業稅時如何確定購買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規定執行:“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不再執行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