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公司在湖泊和水庫內進行水產養殖并銷售,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我公司是漁業公司,在湖泊和水庫內進行水產養殖并銷售,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但湖泊、水庫投餌網箱養殖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第2點規定,企業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因此,漁業養殖可以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但湖泊、水庫投餌網箱養殖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限制類項目,不得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