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在發生銷售業務的同時兼營軟件維護服務,如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 )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兼有銷售貨物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含本數);其他納稅人,認定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因此,企業發生銷售業務和提供軟件維護服務需要分別核算,如超過以上標準的即需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