鉑金擺件零售環節是否征收消費稅
問:鉑金擺件零售環節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規定:“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征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規定:“五、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一)金銀珠寶首飾包括:
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鉆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由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征稅范圍的注釋中不包括擺件,因此零售環節不征稅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