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購買住房,如何確定其購房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瓊府〔2008〕74號)第十條規定,購房時間以購房發票的時間為準。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海南省人民政府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瓊地稅發(2008)120號)第三條規定,《意見》第十條中的購房時間,可以購房發票(第一張發票)的時間,或以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銀行收款憑證)的時間,或其他合法憑證證明的購房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個人購房時間確定標準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的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原則,確定其購買房屋時間。本公告于2014年4月3日發布,發布前購買的房產可按原政策規定確定其購房時間,發布之后購買的房產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因此,個人于2014年4月3日前購買住房的,其購房時間以其購房發票、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憑證或以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銀行收款憑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原則確定;于2014年4月3日之后購買住房的,其購房時間以其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