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
二、退稅的計算和辦理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將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將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其購進租賃貨物所含增值稅。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統稱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融資租賃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統一的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執行。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融資租賃貨物和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融資租賃貨物,其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購進貨物適用的征收率和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消費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上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消費稅稅額
(三)融資租賃出租方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認定和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稅。
(四)融資租賃出租方在進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在海關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租賃貨物(1523)’方式。海關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稱退稅證明聯),并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退稅證明聯相關電子信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已退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以融資租賃方式離境時,海關不再簽發退稅證明聯。
(五)融資租賃出租方憑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退稅證明聯或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開具的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上述用于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用于抵扣內銷貨物應納稅額。
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若申請退稅,還應提供有關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六)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補繳已退稅款,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融資租賃出租方應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手續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