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稅銷售額是如何規定?
答: 一、營改增納稅人認定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106號文)附件1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同時,10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五)款規定,《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二、原增值稅納稅人認定標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綜上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稅銷售額標準按照企業實際經營業務劃分為三類:一是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二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三是上述兩種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