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企業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是否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一般企業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屬于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條規定的財產轉讓收入。
2、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且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本年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如何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第14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一款關于第14行的填報規定,
(1)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填報本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13行≤第12行。
(2)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本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第13行≤第12行。
3、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的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4、為退休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退休人員不在企業任職或受雇,因此企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