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口項目帶入的進項稅發票在取得的時間上有要求嗎?出口本企業加工制造的設備、外購設備后組裝到本企業生產的出口設備上所用的部件及以工程承包貿易方式出口的項目帶入的進項稅發票在取得的時間上相同嗎?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國稅函〔2009〕617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論出口貨物的方式如何,進項稅票的取得時間都應遵循上述規定,即開票方在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對于受票方來說,應在開票方開具發票之日起180日內必須取得發票并認證。但如申報出口退稅的,在向稅務機關申報前就應取得進項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