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取消原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的原13%稅率的貨物全部降為11%,在企業進出口這類貨物的過程中,有需要注意和把握的一些問題:
一、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這類貨物仍執行13%退稅率。“37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日期,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二、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這類貨物按購進時征收稅率退稅。“37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日期,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三、購進農產品抵扣有差異,根據“37號文”第二條有關規定:
(一)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扣。
(二)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依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金額和11%的扣除率抵扣。
(三)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按發票上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抵扣。
(四)營改增試點期間,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7%稅率的貨物,購進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五)農產品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繼續執行。
(六)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的免稅蔬菜、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