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明確,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后,直接或委托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并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隨著金融市場發展,近年來,一些企業集團采取發行債券的形式取得資金,并在企業集團內部開展統借統還業務,其實質與向金融機構借款后開展的統借統還業務相同。因此,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后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執行統借統還營業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