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與香港公司有真實、合法的業務往來,取得香港公司開據的收據一張,并加蓋了香港公司的印章及簽名,由于境外公司不可能開出國內的發票,該憑證是否可以作為抵扣依據?
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應以實際支出的合法有效憑證作稅前扣除。所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