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辦法增加了哪些稅收優惠和利于納稅人辦稅的規定?
答:新辦法給個體工商戶納稅人帶來的便利和優惠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基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與家庭財產、費用支出經常混用的實際情況,新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費用,允許按照40%的比例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既便于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規定,也可避免原規定下因個別地方不允許混用費用扣除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
二是新辦法支持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其對不超過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
三是為鼓勵個體工商戶加強自身宣傳和發展壯大,新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是加大了對個體工商戶研發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辦法將個體工商戶用于研發的單臺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價值標準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五是新辦法在條款設計上采取了避免過于復雜的原則,兼顧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特點,對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和其他相關事宜不再展開作詳細規定,采取了原則規定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的處理方式。有利于個體工商戶與法人企業開展公平競爭。
六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規范稅收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了原計稅辦法設定的資產損失、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的條款內容,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