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七大誤區!小心!
01
誤區一:所有行業的企業均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錯。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為準,并隨之更新。上述行業為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02
誤區二:所有非負面清單行業企業均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僅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不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03
誤區三:所有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企業,研發活動都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錯。只有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才可以。可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護維修;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04
誤區四: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不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錯。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
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積累經驗,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
05
誤區五:只有本企業研究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費用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均可加計扣除。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06
誤區六:研發產品過程中對外銷售的試制品,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錯。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07
誤區七:企業預繳時不可以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錯。從2023年1月1日開始,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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