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津貼免征個稅的說法,由何而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這個政策便是大家認為差旅津貼免征個稅的緣由,但實務操作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
什么是“差旅費津貼”?
眾所周知,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那“差旅費津貼”是什么呢?實操中有這樣2種情形:
1.出差的交通費、餐費、住宿費等費用憑發票實報實銷,額外還支付個人一天**元,該金額并不應該理解為國稅發〔1994〕89號文中的“差旅費津貼”,屬于單位以差旅費名義發放的工資性質的補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依據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的規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該包干的費用屬于企業應承擔的費用,屬于國稅發〔1994〕89號文中的“差旅費津貼”,可以不征收個稅。
二
財行〔2013〕531號是針對行政部門的,企業能否參照要看地方口徑!執行標準也要看地方口徑!
明白什么“差旅費津貼”后,還是要了解地方口徑,如北京稅務局口徑認為財行〔2013〕531號是針對行政部門的,企業并不能參照執行。
但實務中,也有認同企業可參照執行的,如下方廈門稅務答復:
問題內容:差旅費津貼不超過什么標準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涉及到的相關文件是什么?
答復內容:“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差旅費津貼是指按照或參照《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廈財行〔2014〕25號)、《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全國各地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廈財行【2016】19號)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規定的限額發放的伙食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
注:我市財政部門對上述費用出臺更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可通過財政部門網站查詢相關差旅費標準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憑證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伙食費及公雜費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以及超過上述文件規定限額發放的部分必須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可以看到,上述答復中提到的對于差旅費津貼的標準,主要針對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并且實報實銷與定額津貼只能二選其一,而并沒有對企業的明文規定。但是對于企業來說,應當制定好相應的差旅津貼制度,最好參照機關事業單位的標準,不宜過高。當然,各地及各行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可巧立名目。
綜上,差旅費津貼在規定標準之內,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則需要納稅。”
廈門稅務答復很具有參考意義,將企業在差旅費津貼方面的迷茫給解決了。具體建議操作如下:
1.制定好相應的差旅津貼制度,參照機關事業單位的標準,不宜過高,不可巧立名目。
2.機關事業單位的標準參照當地省市差旅相關文件,可通過各地財政部門網站查詢相關差旅費標準文件。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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