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中的“驗收手續”如何理解?
公司擁有的房屋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驗收手續”并非稅務術語,財政部、稅務總局也沒有明確發文對“驗收手續”進行界定,那么實務操作中如何理解呢?我們來看看廈門和江西稅務局的答復。
01
廈門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廈門市稅務局2020年11年24日對于“房產稅的驗收手續”的答復。
問題內容: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請問對應的驗收手續是建筑物主體竣工驗收完成還是消防驗收完成?
答復內容: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時,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辦理驗收手續原則上應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出具的時點進行判定。但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02
江西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江西省稅務局2023年11月8日對于“企業委托施工企業建設房屋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的答復。
問題內容: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文件中辦理驗收手續日期是以“竣工驗收備案表”注明的“竣工驗收日期”為準還是以“房屋主管備案機關處理意見中蓋章確認的時間”為準?
答復內容:
根據理解,辦理驗收手續日期一般以“竣工驗收備案表”注明的“竣工驗收日期”為準。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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