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自制清單嗎?
銷售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可以自制清單嗎?購買方可以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銷售方自制的清單作為稅收憑證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2017年7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對于“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能否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回復如下: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從上述答問來看,銷售方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自制清單,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自制清單作為稅收憑證。但在實務操作中,部分稅務機關認可自制清單,部分稅務機關不認可自制清單,認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普通發票仍然要從系統里開具清單才能作為稅收憑證,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當地的具體執行口徑。
以下列舉了部分稅務機關的規定或答復,供參考。
1.廈門稅務
2022年4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廈門市稅務局的問答。
問:因品項較多,銷售方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所附銷售清單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請問是否合規,此發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可以是自制的。企業購買貨物而取的發票若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山東稅務
2019年10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山東省稅務局的問答。
問:我們是圖書批發零售企業,圖書免稅,對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由于圖書品種較多,開具普通發票時,能否根據實際銷售金額匯總開具發票,然后自制圖書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作為購買方采購報銷憑證。
答: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或者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報銷問題屬于公司內部制度,不屬于稅務部門管理范圍,建議與單位財務人員聯系咨詢。
3.吉林稅務
2019年9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吉林省稅務局的問答。
問:個人到4s店修車,4s店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用途為:*勞務*維修費,金額807元,名稱:個人姓名。并后附4s店自制結算單,列明維修明細。請問,是否可以作為合格發票并符合報銷手續
答: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清單可以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可以附小票,也可以自制,對紙張無要求。
1.河北稅務
2020年12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河北省稅務局的問答。
問:因銷售貨物超過8項內容,可否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自制一張銷貨清單(不是從稅控系統里出的那種)?匯總開具時還是否需要選分類編碼?
答:增值稅發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過八行時,就需要用到增值稅發票清單。
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開具銷貨清單時,每行也是需要填寫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返回到票面顯示詳見銷貨清單字樣。
2.廣東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項目種類較多,在同一份發票無法詳細列明的,可以匯總開具發票,但必須同時附送《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見附件)(增值稅普通發票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打印),清單應列明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詳細的項目名稱、數量、金額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取得匯總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同時取得《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方可作為入賬憑據。
3.福建稅務
原福建國稅《2017年9月12366熱點和難點問題集》
48.納稅人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清單是否必須從稅控系統打印?
答:根據福建省貨勞處《16號公告增值稅發票開具政策宣傳稿》的規定:“十、納稅人如何匯總開具增值稅發票?(一)納稅人匯總開具增值稅發票,應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清單作為發票的組成部分,原則上納稅人選擇編碼應具體到總局最新編碼表的最細分級編碼。……”
因此,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清單作為發票的組成部分。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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