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虛開通知,會計一定要這么做!
有時,會計收到稅務局通知,取得一張普票是虛開的,涉嫌虛受發票。但是,這筆業務是真實發生的,會計不知道對方虛開。這種情況下,應積極配合稅務檢查并提供相關材料,證明真實交易。根據情況,采取措施。
一、及時補開、換開發票
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的外部憑證,若支出是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注意:如果發票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已經結束,企業應當自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二、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補開、換開發票時,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真實交易。
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 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真實交易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調增發生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做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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