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公積自然人股東是否交個稅?
近期,中國證監會發布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中證金融、證券業協會配套制度規則同步發布實施。
首發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是組織機構健全,持續經營滿三年。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有的公司不想股本過大,會把一部分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公積,那這部分對于自然人股東來說,是否要交個稅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有關稅局的答復。
1、廈門
網上留言 (chinatax.gov.cn)
2、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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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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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關稅局的回復,江蘇的答復比較明確。
從現行的政策來看,主要參考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國稅發〔2010〕54號這個文件及現行其他有效的政策文件中,都沒有明確規定要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公積這行為中涉及自然人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在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公積這個過程中,要對自然人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以后公司再用這部分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時候還要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就會造成重復征稅。
因此,個人認為在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公積這個過程中,不應該對自然人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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