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退役士兵就業扣減增值稅的會計分錄這么做!
請問 老師,招用退役士兵就業扣減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答復 招用退役士兵就業扣減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其他收益(或者營業外收入) 注意: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減免條件應按規定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參考 1、《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減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稅務網校整理發布,侵刪 編輯推薦:2、《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規定:
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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